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黄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李某,陈某某,李某,徐某某,李某某, 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津01民初1107号,(2021)津01执72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田某某、李某、陈某某、李某、徐某某、李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 本院受理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田某某、李某、陈某某、李某、徐某某、李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申请执行(2019)津0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津01执7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若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对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由此产生的裁定书以及评估报告、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情况变化,不再另行进行公告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