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金鑫源水产品批发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11民初128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金鑫源水产品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1民初128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