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龚某某,曹某某,第三人-, 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福康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1830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某某、曹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福康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103民初18300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龚某某、曹某某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8年8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及2019年3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被告龚某某、曹某某需办理贵阳市云岩区中天甜蜜小镇6组团7栋27层7号房屋(备案登记号:Y16089616)银行按揭贷款提前还款手续,并办理该套房屋的相关登记及过户手续;二、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配合办理贵阳市云岩区中天甜蜜小镇6组团7栋27层7号房屋(备案登记号:Y16089616)银行按揭贷款提前还款手续;三、请求判令被告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配合办理贵阳云岩区中天甜蜜小镇6组团7栋27层7号房屋(备案登记号:Y16089616)的产权登记手续;四、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0000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