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栾某某,赵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栾某某、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