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549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鄢某某、李某某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作出(2021)黔0302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长征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人诉请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5497号判决书,重新作出公正判决;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期限届满后将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