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牟某某,张某某,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执恢73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牟某某、张某某:关于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摩卡空间商住楼一单元22层1-22-10号住宅用房进行查封评估,现已评估完成,现向你们送达评估报告书与(2021)黔0302执恢73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则由你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刊登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