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某,第三人-,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双久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桂林双久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