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王某某,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323民初222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李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期内利息25655.32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为245.04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从2021年6月16日起分别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8994%计算、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2256%计算、以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08394%计算、以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16294%计算、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1449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