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廉某某,陈某某,吴某,苗某某, 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蛤蟆山矿业有限公司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葫芦岛市龙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辽14民初14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廉金民、陈秀月、吴鹏:本院受理的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被告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安顺、葫芦岛市蛤蟆山矿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民初144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将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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