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徐某某,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远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远信用社诉你、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徐某某立即归还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远信用社借款本金33802.4元,截止2021年9月20日的利息、复利4240.27元,本息合计38042.67元;2、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