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某某,,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任某某,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鑫凯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载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凯宇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1民初381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广西南宁载德物流有限责任某某、广西凯宇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某某、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某某、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某某、南宁市鑫凯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桂01民初3814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广西南宁载德物流有限责任某某、广西凯宇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某某、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某某、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某某、南宁市鑫凯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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