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某某,林某,林某某,国某某某,中某某某,佳某某某, 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 ,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 ,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802民再7号,(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德强、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某: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原审被告林国峰、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02民再7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4号民事调解书;二、国某某某、林国峰、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中某某某借款本金48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7月12日始至款清结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国某某某、林国峰、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中某某某律师费45000元;四、郭德强、佳某某某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