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15民初13049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黔0115民初1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及费用、材料赔偿款410481.06元;二、被告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52131.16元、律师代理费36649.00元、保全保险费1631.00元;三、驳回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8.00元、保全费3238.00元,由被告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7331.00元,由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6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