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惠华,陈洁霞,唐明杰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洁霞、唐明杰:原告陈惠华诉被告陈洁霞、唐明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洁霞、唐明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惠华支付人民币329316.24元并支付利息(以329316.2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643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陈洁霞、被告唐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4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陈洁霞、唐明杰在本公告发出后三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洁霞、被告唐明杰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陈惠华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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