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黎小俊,杨真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某:本院受理原告黎某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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