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思傲,卓志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卓志华:原告王思傲与被告卓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70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卓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思傲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2020年1月份的利息为17,00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卓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思傲支付律师费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案件受理费21,100元,由被告卓志华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00元,本院予以退回21,1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两案案件受理费21,100元,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两案公告费1,400元由被告卓志华承担,被告卓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王思傲。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卓志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