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越男,周越南,赵华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华锋:本院受理原告周越男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华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越男支付270万元;二、被告赵华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越男经济补偿帮助金100万元;三、驳回原告周越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50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0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