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福慧文化交流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河北区福慧文化交流社(负责人苏斌):本院受理杨某某诉天津市河北区福慧文化交流社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福慧文化交流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0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