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化工新材料园区三区一号路以南,铁路专用线以东证号为宁(2016)灵武市不动产权第00000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被执行人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一楼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3月31日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一楼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如对上述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书持有异议,请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起异议,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于异议期届满后公开选择网络司法拍卖机构,届时将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对上述标的物进行拍卖(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