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卜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卜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遇节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