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林某某,林某,黄某某,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中闽祥建材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林某某、林某、黄某某、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中闽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林某、黄某某、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福州中闽祥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林某某、林某支付福州中闽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18177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黄某某、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上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