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阎某某, 淮北安鑫养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皖0621民初5535号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皖0621民初5535号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安鑫养殖有限公司与你方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及举证期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