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某某,张某,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某某、张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朱某某、张某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131406.68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6893.47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1年06月23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一、二项共计(148300.15)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WAUAGD4L5BD014979)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