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487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24794.38元,其中本金19141.17元,利息5653.21元(利息算至2021年2月3日,以后利息、罚息另计)。本案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