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某某, 甘肃嘉祥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嘉祥商贸有限公司、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区3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