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闵某,马某,闵某某,杨某, 辽宁鸿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民终13411号,(2019)辽0102民初78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鸿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闵某、马某、闵某某、杨某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民终1341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