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某某,白某某,石某某,潘某某, 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329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某某:本院受理的白某某、白某某、石某某诉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某某民事间主体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白某某、白某某及石某某与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有效(合同编号:1200126);二、原告白某某、白某某及石某某对位于乌兰浩特市鑫久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1103室房屋享有优先回迁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