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某某,韩某,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102民初12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某某、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韩某某、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某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1日的借款本金240,538.52元,利息1,993.64元,罚息5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韩某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2日起欠付的利息及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韩某某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公告费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被告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