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某, 银川古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某、银川古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与被告龚某、银川古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保险代偿款1922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