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某某,二分厂, 闻喜县鑫旺选矿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823民初235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闻喜县鑫旺选矿厂:本院受理(2021)晋0823民初2351号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闻喜县鑫旺选矿厂二分厂、闻喜县鑫旺选矿厂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