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于某某,第三人-辽阳市兴达采石厂, 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某某及第三人辽阳市兴达采石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某某及第三人辽阳市兴达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