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晟通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神木市三江能源有限公司 ,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神木市晟通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 ,盐城瑞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崭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阳泉煤业化工集团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民终620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盐城瑞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崭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阳泉煤业化工集团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山西阳煤化工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神木市三江能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盐城瑞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崭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晟通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宁民终620号1.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