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山西潞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兆丰景远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405民初103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兆丰景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潞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405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西兆丰景远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潞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52498.5元及利息(利息以52498.5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诉讼费1114元,被告山西兆丰景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