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湘潭新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新大粉末冶金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三泓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大山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民终561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湖南三泓建材有限公司、湘潭新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湘潭新大粉末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大山机械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宁民终56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