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某,戴某某,戴某某,范某某,唐某某,范某某,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夏大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小勇木板经销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0)宁0121民初38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戴某某、范某某、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小勇木板经销部、郑某某、郑某某、宁夏大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某某、戴某某、范某某、唐某某、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我院(2020)宁01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请求依法撤销永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1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改判被上诉人范某某对本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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