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波晋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山西佳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清算公告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清算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晋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对被申请人山西佳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二0二一年十月三十日指定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为山西佳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山西佳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二0二二年一月十三日前,向山西佳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56号怡和国际广场9层911室;邮政编码:030001;联系电话:13753107244;联系人:雷震)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西佳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西佳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二0二二年一月十三日九时在本院34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