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福建德志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8711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德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002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与被告宋某某、福建德志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8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宋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507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账号407858379450;开户行 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开户名 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负担55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67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