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3民初221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诉被告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3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649.38元及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的利息复利1064.78元,违约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及其他手续费3934.25元,2020年6月15日后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按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