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03民初119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某某: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2021)桂040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某应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22261.52元、罚息6589.1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26日,之后按合同编号:45020170626012508403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8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