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朝阳绿之源农业开发限公司,荆伟,金哲巍,孙晓峰,肖某某,于涛,杨某某, 朝阳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市宝隆经贸有限公司 ,辽宁万鑫泉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302民监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朝阳市宝隆经贸有限公司、朝阳绿之源农业开发限公司、辽宁万鑫泉担保有限公司、朝阳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荆伟、金哲巍、孙晓峰、肖某某:本院审理原审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朝阳市宝隆经贸有限公司、朝阳绿之源农业开发限公司、辽宁万鑫泉担保有限公司、朝阳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荆伟、金哲巍、于涛、杨某某、孙晓峰、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决定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302民监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