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胡某, 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526民初912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胡某:本院受理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526民初912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203办公室准备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