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敖某,龙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602民初380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敖某、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与被告敖某、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602民初380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