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四川金鑫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金鑫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某某诉你公司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SY3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水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