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某某,林某某,苏某某, 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3683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某某、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3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苏某某对厦仲裁字20201302号裁决书中裁决应由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各项付款义务(具体包括:1.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程某某、林某某支付房屋租金90099元,并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的违约金423元;(2)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计算基数为90099元;2.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程某某、林某某支付管理费、维修金、电费、公摊电费、水费、公摊水费共计8559.7元;3.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程某某、林某某支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16702元;4.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程某某、林某某支付未将房屋恢复原状的损失10万元;5.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程某某、林某某支付律师费1万元;6.厦门市汇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程某某、林某某支付仲裁费103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