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山西省灵丘县金属建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根据山西省灵丘县金属建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山西省灵丘县金属建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9日指定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为山西省灵丘县金属建材公司管理人。山西省灵丘县金属建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省灵丘县金属建材公司管理人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郝霞,电话:18035217228,通讯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汇泉广场1208室)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西省灵丘县金属建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西省灵丘县金属建材公司管理人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26日9时在灵丘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刊登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