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 天津金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天津金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某某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