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841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被告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6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81.03元,支付利息78138.85元,合计118119.88元;2021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负担214元,被告杨某某负担264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