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某,杨某某, 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甘0122民初120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某:本院受理原告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甘012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判决确定你对原告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杨某某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忠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