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 ,广西浙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23民初16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浙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23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广西浙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效;二、确认车牌号为桂CC7393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2C4PC1GG0DR578822,发动机号码:DR578822)归原告广西浙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