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 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23民初138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六人公告送达(2021)宁032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6576元,共计27657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4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009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限你六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